河南科技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河科大办〔2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程序性、公开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编制超越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程序,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上缴等乱收费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等问题。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
(二)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和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利用应收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分析实际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分析评价预算执行的效果,计算并分析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指标。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并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安全、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帐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建设形成的债务是否有偿还能力,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五条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第十六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比照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河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观察、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应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内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及有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六)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3年4月印发的《河南科技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河科大审〔2003〕8号)同时废止。
20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