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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7年04月06日 09:15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河科大办〔2012〕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坐收坐支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票据、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对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对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对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等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增减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成本现象;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结算是否正确、合规;

(七)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对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第十二条 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四条 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审计处依法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承诺并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34月印发的《河南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河科大审〔20037号)同时废止。

2012 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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