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审计署等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2010]63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各处、部、室、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及学校附属单位的负责人和学校企业及控股企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制度、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以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与会人员。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
(五)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设备购置、对外投资、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有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
(八)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学校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有关工作事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九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与履行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建议。
(六)需要向审计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目标管理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二)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重大经济决策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六)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计资料等。
(八)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处要求提供的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瞒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时间、依据、范围、方式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据及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原则、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责任区分原则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于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12月印发的《河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河科大政〔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