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提升内部控制水平,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各单位制定的、旨在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及执行程序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贯穿被评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在全面评审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被评审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风险状况。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单位层面和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具体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审。
第五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
(五)其它情况。
第六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具体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预算管理情况。
(二)收支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六)合同管理情况。
(七)其它情况。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审程序
(一)根据学校批准确定的审计项目,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自评,于实施审计前提交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三)审计处在审阅被审计单位自评报告的基础上,采取调查问卷、抽样和比例分析等适当方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
(五)对存在缺陷或建议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处。
(六)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适时安排检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2月印发的《河南科技大学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河科大审〔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