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审计处及时掌握并快速解决重点工作及各类特殊审计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列入学校重点督促检查的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2.学校层面审计规章制度“废、改、立”的建议;
3.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包括财务、科研、工程项目等审计工作;
4.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5.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的组织工作情况;
6.其它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二、报告程序和相关要求
1.按照归口管理、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原则,各科室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特殊问题本科室无法决定的,要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的事项由审计处班子会研究确定。
2.审计工作中遇到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
3.各科室每月25号前将本月的工作开展情况报分管业务副处长,副处长每月28号前汇总完毕报处长。
4.处长负责,综合审计科具体组织草拟本月处内主要工作事项,经处务会议讨论后在月底前上报主管校领导。
5.凡学校交办的重要事项,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三、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要审计事项,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处
2018
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