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我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审计,秉公执法,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 坚持审计法规,努力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
(五)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六)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和学校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或未结论的审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八)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努力工作,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审计处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议。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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