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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7年04月06日 09:11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河科大办〔2012〕1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济合同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人员应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和范围。

第七条 对企业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八条 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五)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企业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二)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三)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应交税费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七条 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 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末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对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及时;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及时;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授权,有无越权签订的情况;

(二)经济合同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

(三)经济合同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经济合同的条款是否公正、公平,是否符合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

(五)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否及时、足额,有无造成学校、企业的损失情况;

(六)对违约事项,是否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并对其所出示的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后续审计或对上次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34月印发的《河南科技大学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河科大审〔200312号)同时废止。

2012 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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